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6执6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广州嘉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嘉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685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嘉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63号13楼,组织机构代码23124796-7。法定代表人:苏小桃。委托代理人:陈宇媚,均系该司职员。被执行人: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97号102、201房,组织机构代码72989945-2。法定代表人:吴镇忠,总经理。广州嘉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嘉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租金1665137.6元、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嘉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以208142.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分别自当月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且每月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已经不在注册地经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粤0106执68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欧阳浩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德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