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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文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78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文达出生日期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一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文化职业公司职工住址青岛市市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758号指控事实2017年1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文达酒后驾驶鲁B2A6**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东向西行驶至台柳路与福州北路路口时,与宗成山驾驶的鲁BXX**号轿车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经鉴定,李文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认定,李文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文达与宗成山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后被告人李文达主动到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文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文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