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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7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小龙与永康市蓝卡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龙,永康市蓝卡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7591号原告:宋小龙,男,198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永康市蓝卡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陈子申。原告宋小龙与被告永康市蓝卡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宋小龙诉称,其于2017年4月15日在被告开设于天猫上的网店购买了希洛普锂电池电动滑板车成人折叠代驾两轮代步车迷你电动车自行车一台,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其还因此摔倒,致使其对该车质量产生怀疑。经查询,该车厂家系无证生产,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380元,并赔偿三倍款项10,140元。被告永康市蓝卡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金华市永康市,应由该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永康市蓝卡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分别系在淘宝平台注册的买家与卖家,双方在注册成为淘宝用户时,均需同意由淘宝平台提供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否则无法完成注册。该协议第十条约定:“[管辖]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内容进行了加粗、划线)。”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条款合法有效,原告既然自愿选择注册成为淘宝在线会员并在该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就应当遵从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蔡 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瑞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