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戴建良与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良,钱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戴建良,��,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钱建明,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址德清县。申请执行人戴建良与被执行人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017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等,本院已评估拍卖其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101774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闻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