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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重庆顺派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建春段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顺派商贸有限公司,段德玉,郑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066号原告:重庆顺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10290667。法定代表人:张渝诚,职务总经理。被告:段德玉,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被告:郑建春,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顺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春、段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顺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顺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 兰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