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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勇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1021号原告:徐勇,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现住荥阳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A座9层。法定代表人:程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于2017年10月27日开庭审理,原告徐勇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传治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勇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徐勇承担。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