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爱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国,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字第121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赵爱国,男,1983年5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太原市怡诚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捕前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在执行赵爱国罚金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刑初第8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建君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卫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