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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柳学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学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7刑初46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学周,男,1945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武青检刑诉(2017)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学周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柳学周在武汉市青山区,谎称是公民姜某(男,1943年11月生)的老邻居,骗取姜某信任后,虚构儿子住院需要借钱看病的事实,在姜某家中骗得其人民币4,000元。2017年4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柳学周在武汉市青山区南干渠工业四路路口附近,谎称是公民江某(男,1937年5月生)的远亲,骗取其信任后,虚构儿子住院需要借钱看病的事实,在江某的家中骗得其人民币660元。2017年4月10日8时许,被告人柳学周在菜场门口,谎称是公民杨某(男,1937年11月生)老同事的儿子,骗取其信任后,虚构儿子住院需要借钱看病的事实,在杨某家中骗得其人民币4,000元。2017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柳学周在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与随州街交汇处,谎称是公民戴某(男,1940年12月生)的老同学,骗取其信任后,虚构儿子住院需要借钱看病的事实,在戴某家中骗得其人民币3,000元。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柳学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柳学周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姜某、江某、杨某、戴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学周系老年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从轻处罚情节;具有多次诈骗且被害人系老年人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幅度内判处被告人柳学周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柳学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学周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柳学周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柳学周已年满71周岁,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柳学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学周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桂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