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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与伍兆生、官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伍兆生,官玉秀,盛林昌,官培英,伍兆坤,夏小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984号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寨里镇寨里街**号。负责人:管宗旗,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伍兆生,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官玉秀,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盛林昌,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官培英,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伍兆坤,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夏小云,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与被告伍兆生、官玉秀、盛林昌、官培英、伍兆坤、夏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以与伍兆生、官玉秀、盛林昌、官培英、伍兆坤、夏小云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陶晓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忠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