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王全琼、王全凤等与康朝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琼,王全凤,康朝成,王全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413号原告:王全琼,女,1963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贵阳市云岩区。原告:王全凤,女,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贵阳市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朝成(又名康朝臣),男,1944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王全芬,女,1955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阳市观山湖区。系康朝成之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格彬,贵州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全琼、王全凤与被告康朝成、王全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全琼、王全凤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全琼、王全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全琼、王全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全琼、王全凤负担。审判员 吴家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