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石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237号原告:石某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曾某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以与被告曾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 判 员 李维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荷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