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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石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237号原告:石某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曾某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以与被告曾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 判 员  李维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荷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