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方某1与吴江高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1,吴江高级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2769号原告:方某1,男,199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理人:方某2,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吴江高级中学,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建祥,校长。原告方某1诉被告吴江高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方某1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某1撤诉。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方某1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