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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冉宏梅、吴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宏梅,吴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6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裴光俭,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72********,汉族,住松滋市纸厂河镇万伏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斌,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秀,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冉宏梅,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被申请人:吴晓艳(冉宏梅之妻),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裴光俭与冉宏梅、吴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鄂1087民初16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31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请人裴光俭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共青路40号房屋(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2017年10月27日,裴光俭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吴晓艳牌照鄂D×××××北京吉普指南者越野车。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晓艳牌照鄂D×××××北京吉普指南者越野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裴兴俭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共青路40号房屋(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峥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