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4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凤标与朱炫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标,朱炫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952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标,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胡文士,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琳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朱炫翰,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香港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凤标与朱炫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