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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刑更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尚晓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晓宇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更947号罪犯尚晓宇,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尚晓宇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监狱认为,罪犯尚晓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减刑以来,又获奖励记功1次,表扬2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交纳罚金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建议对罪犯尚晓宇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尚晓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该犯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晓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延青审判员  耿淑君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