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弘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弘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周产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75号申请执行人:弘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徐国庆,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法定代表人:陈月前。被执行人:周产青,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4)洪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交被执行人应归还弘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864126.5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6.9%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1800元,执行费46857.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王财斌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