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3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候美珍、刘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美珍,刘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候美珍,女,江西省南昌市人。被执行人:刘光荣,男,江西省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候美珍与刘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丰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光荣所有的座落于南丰县昌厦公路旁轻纺城××号楼房产(产权证号为03××32)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曾铭善审 判 员 甘益香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