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0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被告中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被告李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中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李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30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责人胡振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铁华。被告中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被告李旭。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被告中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被告李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求对被告中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中方县铜锣村二组坪里3层的房屋(产权证号为003999,建筑面积747.0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04000,建筑面积705.2平方米)及坐落于中方县铜锣村二组坪里2层的房屋(产权证号为002088,建筑面积249.4平方米)、坐落于中方县铜锣村二组坪里1的房屋(产权证号为002188,建筑面积45.7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03998,建筑面积28.57平方米)和被告中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通过出让取得的位于中方县城的中方国用(2005)第出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中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中方县铜锣村二组坪里3层的产权证号为003999,建筑面积747.0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04000,建筑面积705.2平方米的房屋,坐落于中方县铜锣村二组坪里2层的产权证号为002088,建筑面积249.4平方米的房屋,坐落于中方县铜锣村二组坪里1产权证号为002188,建筑面积45.7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03998,建筑面积28.57平方米的房屋和被告中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通过出让取得的位于中方县城的中方国用(2005)第出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38913平方米)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3年,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志勇审 判 员  范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长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欠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