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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士能与苏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士能,苏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863号申请执行人袁士能,男,汉族,1954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忠涛,简阳市贾家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洲,男,汉族,1956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袁士能与苏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苏洲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87624元、申请执行费1214元未执行兑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