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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恢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红英、姜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红英,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恢773号之一申请人贺红英,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姜明,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明的银行存款25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