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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朋,王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前进大道格林郡。法定代表人:颜向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朋,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王文斌,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朋、王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朋、王文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江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陈立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