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子敬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子敬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刑初609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子敬,男,1973年7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河南省沈丘县,现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保候审,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子敬犯行贿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倩、马广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子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吕子敬在时任沈丘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刘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借用平顶山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并承揽了沈丘县阳光花园B区廉租住房4号楼建筑工程。为表示感谢,被告人吕子敬在阳光花园项目部附近送给刘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子敬明知自��没有承建工程的资质和条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吕子敬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吕子敬对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吕子敬在时任沈丘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沈丘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刘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借用平顶山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并承揽了沈丘县阳光花园B区廉租住房4号楼建筑工程。中标后,为表示感谢,被告人吕子敬在阳光花园A区大门附近刘某所驾汽车上,送给刘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吕子敬主动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向刘某行贿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吕子敬供述我今天(2017年7月31日)来投案自首。2012年的时候,我承接了阳光花园二期4号楼的建筑工程,我给沈丘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刘某送了50000元好处费。2011的时候,我用河南金达建筑公司的资质中标了阳光花园3号、6号楼的工程,工程造价几百万元,是两栋多层建筑。2012年工程开始施工时,县领导视察后要求盖高层,这种情况就要对3号、6号楼工程拆除,进行重新设计,重新招标,楼盘号定为4号楼,我请刘某帮助中标,因为我个人没有资质。刘某让我以平顶山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报名参加招投标,并安排他们单位的招标负责人张某对我报名的公司进行关照,让该公司顺利中标。中标后没多长时间,一天我联系刘某,刘某叫我在阳光花园A区大门里南边一点的地方等他,我等了一会,刘某开着车来了,我就上了刘某的车,在车上我对刘某说了一些感谢他帮忙的话,就把用报纸包的50000元钱放到刘某的车上了,刘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找平顶山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招投标,是刘某主任给我介绍的。参加这个项目投标的有好几个公司,没有刘某主任的安排,平顶山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可能顺利中标。我给刘某送的50000元钱是用报纸包着的5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我请刘某主任帮助我中标重新设计、重新招标的4号楼,后来刘某主任帮助我中标了,我为了表示感谢才给刘某主任送了50000元钱。刘某主任在工程建设方面给我帮助了,开始刘某帮助我中标,后来在工程施工进度和拨款方面,都及时进行验收、签字了,工程款我也得到了。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刘某证言2012年,我帮建筑商吕子敬中标了阳光花��二期B区(人和小区)4号楼的建筑工程,中标后吕子敬给我送了50000元钱。2012年,吕子敬承接了我们单位负责的阳光花园二期4号楼的建筑工程,当时4号楼设计的是多层建筑,工程造价几百万,刚开始施工,县领导视察后要求盖高层,这种情况就要对4号楼重新设计,重新招标。吕子敬让我帮忙还让他中标,吕子敬个人没有资质,我让吕子敬以平顶山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招投标,并安排我们单位的招标负责人张某对吕子敬报名的公司进行关照,让该公司顺利中标。中标后没多长时间,一天吕子敬联系我,到我车上,说是感谢我的帮忙,然后放到我车上50000元钱,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当时参加投标的有好几个公司,平顶山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否能顺利中标不确定,但我安排后,张某会想办法让平顶山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后来平顶山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顺利中标了。吕子敬给我的50000元钱是用报纸包着的5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吕子敬接的这个工程,是重新设计,重新招标的,我帮助他中标了,吕子敬中标后为了表示感谢才给我送了50000元钱。我给吕子敬在工程建筑方面给予了帮助,开始我帮助他顺利中标,后来在工程施工和拨款方面,我都及时进行验收、签字了,吕子敬的工程款也都得到了。(二)证人张某证言我2010年四、五月份至2012年10月份被聘用为沈丘县房改办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工地的技术指导、施工进度、质量监督,另外还负责阳光花园二期、滨河小区、惠民小A区、B区的开标工作。2012年8月份,阳光花园二期4号楼开始招投标,当时房改办主任刘某安排我河南平顶山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报名参加投标的是4号楼,让我照顾点。我是刘某请过来的工程师,既然刘某说了,我就在投标中给河南平顶山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业绩、报价、优良工程等方面打了高分,当天河南平顶山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了阳光花园B区4号楼的主体工程。三、书证(一)吕子敬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内容和其供述内容基本一致。(二)干部任免审批表该表显示,刘某于2002.05--2016.02任沈丘县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三)沈丘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证明证明廉租房工程项目阳光(花园)B区4号楼,中标单位为平顶山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实际施工负责人为吕子敬。(四)中标通知书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1、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沈丘县人和小区经济适用住���3号、6号楼。2、平顶山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沈丘县阳光花园B区廉租住房4号楼。(五)吕子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吕子敬个人基本情况。(六)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发破案报告发破案报告显示,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吕子敬主动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2017年7月31日,经检察长决定,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开始进行初查,同日,对犯罪嫌疑人吕子敬立案侦查。吕子敬在投案时,主动交代了2012年的时候,其借用河南金达建筑公司的资质中标了阳光花园3号、6号楼的工程。2012年开始施工时,县领导视察后要求盖高层,就要重新设计、重新招标。吕子敬请时任沈丘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的刘某帮助中标,刘让吕子敬以平顶山康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招投标,后顺���中标。吕子敬为了感谢刘某的帮助,在中标后的一天,给刘某送了50000元好处费。(七)沈丘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2017年7月31日,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吕子敬涉嫌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子敬明知自己没有资质承建工程,为承建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子敬犯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子敬行贿金额人民币50000元,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吕子敬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吕子敬在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追诉之前,主动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交代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子敬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韩 涛人民陪审员 卢 民人民陪审员 马红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文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