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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桑建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桑建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438号原告:刘玉兰,女,汉族,75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汉族,73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开封市鼓楼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桑建忠,男,汉族,48岁。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朝亮,开封市鼓楼区法律宏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玉兰诉被告桑建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桑建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兰撤回对被告桑建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