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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淑云、富孟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云,富孟光,徐开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刘淑云,女,1958年9日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委托代理人刘育生,寿宁县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富孟光,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徐开眉,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云与被执行人富孟光、徐开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淑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7)闽092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振平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