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淑云、富孟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云,富孟光,徐开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刘淑云,女,1958年9日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委托代理人刘育生,寿宁县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富孟光,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徐开眉,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云与被执行人富孟光、徐开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淑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7)闽092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振平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