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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水源、黄圣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源,黄圣辉,程建,黄玉龙,黄伟平,黄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102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陈水源,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圣辉,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程建,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被执行人:黄玉龙,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山西省清徐县。被执行人:黄伟平,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海龙,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山西省清徐县。本院(2015)梅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水源、黄圣辉、程建、黄玉龙、黄伟平、黄海龙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罚金合计16704379元,其中被执行人陈水源应承担罚金2000元,退赔违法所得178914.45元;被执行人黄圣辉应承担罚金5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4824126.45元;被执行人程建应承担罚金34650元,退赔违法所得5099334.88元;被执行人黄玉龙应承担罚金19000元,退赔违法所得3596205.98元;被执行人黄伟平应承担罚金25000元,退赔违法所得2091615.41元;被执行人黄海龙应承担罚金14800元,退赔违法所得750731.43元。但被执行人陈水源、黄圣辉、程建、黄玉龙、黄伟平、黄海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7年3月27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10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惠容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