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向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6刑初6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宁,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土家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古丈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该局对其解除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家。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宁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向宁与同案犯文某(已判决)相邀骑摩托从吉首市出发到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游玩。当向、文二人经过古丈县城时,文元涛因耳朵不适便想到古丈县人民医院找熟人治疗。当日13时40分左右,二人来到古丈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找人。当二人行至住院部三楼护士站时,发现该站内无人,二人便进入护士就餐间,然后将被害人向某1的700元现金及被害人代某的一部华为牌麦芒4手机盗走。案发后,经古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96元。被告人向宁于2017年3月23日在吉首市佳慧超市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古丈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古丈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2)物证古丈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0日依法扣押同案人文某350元现金;(3)被害人向某1、代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光碟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19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宁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向宁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宁伙同同案人文元涛共同进去古丈县人民医院护士站盗窃他人财物,均实施了主要盗窃行为,是主犯,对其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向宁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向宁盗窃价值仅2169元,并能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同案人文某仅判处单处罚金刑,且向宁的犯罪情节又相对同案人文某较轻,故对向宁量刑应以单处罚金刑为宜。因此,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向宁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向宁适用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宁犯盗窃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湘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志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