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10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彬,男,1987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马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彬于2017年6月19日16时许,在北京市某公司门口盗窃被害人户某某停放在此的金龙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当晚21时许,被害人在事发地附近发现该被盗车辆,随后上前将该车辆拦住并将被告人王彬当场控制后报警。经认定,该金龙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2.5万元。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告人王彬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彬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彬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王彬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