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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0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雪浩与江大庆、卢桂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浩,江大庆,卢桂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0058号原告李雪浩,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桂敏,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被告江大庆,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卢桂兰,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杨家坪。委托代理人:程敏,重庆维贞律师事务所。本院审理原告李雪浩诉被告江大庆、卢桂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浩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大庆、卢桂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雪浩撤回对江大庆、卢桂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雪浩负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