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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曹爱国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302刑初549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爱国,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海儒。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爱国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爱国及其辩护人刘海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曹爱国因故与被害人黄某争吵,曹爱国将黄某带至青龙满族自治县北山根村后,用铁锹和拳头将黄某打致轻伤二级;2017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曹爱国尾随前女友鲍某某进入秦皇岛市海港区鲍某某的家中,强行与被害人鲍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爱国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曹爱国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鲍某某、黄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曹爱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曹爱国对指控的罪名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爱国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二位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强奸事实被告人曹爱国与被害人鲍某某曾处过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分手。2017年1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曹爱国尾随被害人鲍某某进入鲍某某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安里的住处,请求与被害人鲍某某复合,遭到被害人鲍某某的拒绝。被告人曹爱国用被害人鲍某某的围巾将鲍某某的双手捆住,用卫生纸将鲍某某的嘴堵上,继续要求与鲍某某复合,鲍某某仍不同意。被告人曹爱国又采取用壁纸刀割自己手臂、吃所谓的“毒药”的方式,要挟被害人鲍某某与之复合,再次被被害人鲍某某拒绝。随后,被告人曹爱国强行与鲍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至第二日上午,被告人曹爱国离开了鲍某某的家。2017年1月21日11时许,被害人鲍某某报案,2017年2月7日,被告人曹爱国因涉嫌强奸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0日晚19时30分左右,其下班回家开门时,其前男友曹爱国从楼上下来,直接冲进其家室内,并将其手机抢过去,然后坐在沙发上,其对曹爱国说二人无法在一起了,后曹爱国将其拽到东卧室,用其放在沙发上的围巾将其手腕捆住,曹爱国用枕巾封堵其嘴,后来还用卫生纸塞进其嘴里,之后,曹爱国拿出壁纸刀似的刀片,将他的左手小臂划伤,又从身上穿的袜子筒内拿出两个塑料包,里面是红色颗粒状物品,说是在山上毒山鸡的毒药,人吃后三分钟就会不行了,其挣扎着将捆绑其手腕的围巾挣脱松一些,阻止他吃药,曹爱国吞食了一些红色颗粒,其想摆脱捆绑其手的围巾,曹爱国见其挣脱,将其摁倒在床上,用他的身体压着其身体。其挣脱后,将捆绑其手腕的围巾挣脱,把堵着嘴的枕巾、卫生纸撕下来,曹爱国开始呕吐,随后,曹爱国还是求其跟他复合,其不答应他,曹爱国说要让其跟他一起死。随后,曹爱国强行扒其衣服,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在强行发生性关系时,其用牙将他的下嘴唇咬伤,将曹爱国的后背抓伤。之后,曹爱国还是求其再给他一次机会,其没有答应。2017年1月21日上午,曹爱国离开了其家。随后其到公安机关报案。(2)被告人曹爱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鲍某某原来处过男女朋友。2017年1月20日晚,其尾随鲍某某,挤进鲍某某家,跟鲍某某说想跟她复合,鲍某某不答应与其继续处对象,在鲍某某家中,其用鲍某某的围巾将她的双手从身后捆绑上,用卫生纸将鲍某某嘴堵上,求鲍某某跟其复合。鲍某某还是不同意,其用随身携带的壁纸刀刀片划、割其左小臂,以此方式表达不想放弃这段感情,其看没什么效果,就从身上拿出两小包颗粒状的东西,骗鲍某某说是毒药,其吃了几粒,对鲍某某说“你要是不答应跟我好,我就死了吧”,后来,其趴在床上,说药劲犯了,说肚子疼,鲍某某说要带其去医院,其没有去。其想与鲍某某发生性关系,鲍某某不同意,其就强脱鲍某某的衣服,与鲍某某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与鲍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鲍某某用嘴咬其嘴唇了,其后背有鲍某某抓挠留下的伤痕。(3)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人身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等书证均证实,被害人鲍某某右颈部见1*0.5cm皮下淤血,左手背第2掌骨远端见表皮剥脱,长度为1.5cm,右手背第4掌骨近端见1*0.5cm皮下淤血。上述形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不构成轻微伤。(4)证人徐某、张某的证言均证实,2017年1月20日晚上19时30分至1月21日凌晨,没有听见30栋5单元501号有吵闹、打架声音或者有人呼救声音。其中,徐某看见和安里30栋5单元6楼和5楼之间有名陌生男子在那静止站着不动。(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曹爱国嘴唇部、后背、手臂受伤。(6)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曹爱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前科。(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鲍某某于1月21日11时许报案后,被告人曹爱国于2017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8)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鲍某某对被告人曹爱国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二、伤害事实被告人曹爱国曾让被害人黄某帮忙找几个工人给其打工,黄某未给回信。为此,2016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曹爱国找到被害人黄某,与之发生争吵,并开车将被害人黄某带至青龙满族自治县北山根村霍某家的门口,被告人曹爱国下车后继续与黄某争吵,并用铁锹和拳头将黄某打伤,致黄某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鼻中隔骨折,经青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曹爱国赔偿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1万元,取得了黄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8日晚上,曹爱国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找20个人跟他到北京干活去,10月9日下午,曹爱国开车到其家中,问其找人的事情,并与其发生了争吵,曹爱国将其拽上他的汽车,开到北山根村霍某家门口处停下,曹爱国下车拿起霍某家门口放着的铁锹连拍其四下,第一下拍其头部,第二、三下其用左胳膊挡的,打其胳膊上了,第四下其躲闪,拍在其后背了,打完第四下,铁锹把打断了,曹爱国用铁锹把打其后背两三下,曹爱国用拳对其鼻子、眼部七八拳,其鼻子被打出血了。曹爱国将其手机抢出去,摔在公路上了,接着曹爱国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先砸其头部一下,后又砸其鼻子一下,其鼻梁被砸出口子,往外喷血,其用手捂着,曹爱国停手了,之后,其步行回家后报警。(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9日下午,其看见曹爱国与黄某互相对打,黄某鼻子流血了。(3)证人霍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9日下午,其看见黄某鼻子流血了,黄某手里拿着铁锹把,曹爱国在旁边站着。其听李某说是黄某、曹爱国互相对打,黄某用木棒打曹爱国,李某拉架,被黄某打伤的。(4)青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5)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曹爱国已赔偿了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共计1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黄某于2016年10月9日报案后,被告人曹爱国于2016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爱国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爱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黄某及鲍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爱国认罪态度好、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曹爱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爱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其执行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张淑侠人民陪审员刘姝华人民陪审员李颖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杨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