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襄阳市米庄汽车站、范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米庄汽车站,范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米庄汽车站。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车城大道谢洼小区。法定代表人:石磊明,襄阳市米庄汽车站站长。被执行人范浩,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米庄汽车站与被执行人范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鄂06民终139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浩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浩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新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