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卢维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维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901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卢维同 曾用名 陈维川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7.07.25 文化程度 本科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7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陈谷祥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892号 指控事实 2017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卢维同驾驶车牌号为川AXXXXX的XXX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武侯区西三环路XX内侧辅道与XX街交叉路口时被临检交警挡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卢维同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39.8毫克/100毫升。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卢维同违反道路交通法,在公共交通范围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卢维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卢维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卢维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金 川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大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