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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0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兴红与重庆麦子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红,重庆麦子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0489号原告:李兴红,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麦子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99号A1幢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376556。法定代表人:阳慧。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李兴红与被告重庆麦子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兴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麦子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兴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兴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