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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廖慧兰、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罗塘岗新型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慧兰,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罗塘岗新型建材厂,毛生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廖慧兰,女,1974年9月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罗塘岗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官山底村,组织机构代码:749046780。法定代表人毛生耀。被执行人毛生耀,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廖慧兰与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罗塘岗新型建材厂、毛生耀(2017)浙0803执13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毛生耀的财产柯城法院处置,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罗塘岗新型建材���破产清算。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302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