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青胶、王青柏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青胶,王青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青胶,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马关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1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青柏,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马关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1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青柏、王青胶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云2601刑初3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青柏、王青胶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螺丝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青柏服判,未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王青胶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王青胶的上诉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青胶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青胶自愿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青胶撤回上诉。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17)云2601刑初3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春梅审判员 张 凌审判员 徐 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