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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伏春燕与伏正明、伏永春、赵云春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春燕,伏正明,伏永春,赵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887号申请执行人:伏春燕,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现住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被执行人:伏正明,男,1945年3月2日出生,退休工人,现住宜良县匡远镇昆石公路。被执行人:伏永春,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现住宜良县匡远镇匡山东路。被执行人:赵云春,男,1976年5月2日出生,现住宜良县匡远镇昆石公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伏春燕与被执行人伏正明、伏永春、赵云春继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1098.09元。本院依法扣划了死者毕树珍生前账户存款21098.09元,并清退给申请人伏春燕。本案至此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执8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