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乙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8394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张某乙,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婚生子张某甲的监护权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1999年登记结婚,2002年5月14日生一子张某甲,2004年4月13日因感情不和,在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孩子张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一直与张某甲共同生活,被告很少履行抚养义务,现要求孩子监护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张某乙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原告请求。���院认为:张某乙承认张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本案原告一直与孩子张某甲共同生活,一直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是张某甲法定监护人,他人无权剥夺其监护资格。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是张某甲的监护人。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七日书记员 李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