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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坤、泊头市海洋铸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393号杨坤,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泊头市海洋铸业有限公司,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法定代表人:吕志。杨坤申请泊头市海洋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坤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