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21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国清、邓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国清,邓玉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2335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炎男,该银行职工。被告:朱国清,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邓玉荣,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清、邓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贵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