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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郑财厚与陆禹衡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财厚,陆禹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430号原告:郑财厚,男,1964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年根,江西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被告:陆禹衡,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个体户,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旭华,男,1960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特别代理权限。原告郑财厚诉被告陆禹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0日立案。原告郑财厚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禹衡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财厚的撤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财厚的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原告郑财厚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梦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