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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梁欣鹤诉于新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欣鹤,于新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469号原告梁欣鹤,女,汉族,2007年生,职业学生,现住肇源县。法定监护人:杨冬梅,女,汉族,1967年生,职业农民,现住肇源县。委托代理人高彦平,男,汉族,1957年生,现住肇州县。被告于新成,男,1989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行署街春光名苑小区1栋2-3商服。负责人:吴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文杰,女,汉族,1983年生,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欣鹤与被告于新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欣鹤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欣鹤与被告于新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欣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