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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春兴、滑慧芳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兴,滑慧芳,程晓红,黄爱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116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春兴,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滑慧芳(自报),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审被告人程晓红(自报),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红土乡天落水村天落水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红梅小区;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爱平,女,1957年6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龚闵村***号***室,现住江苏省昆山市胜巷路胜巷新村***号***室;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春兴、程晓红、滑慧芳、黄爱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沪0114刑初1254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春兴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程晓红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滑慧芳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黄爱平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在案违法所得、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张春兴、滑慧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春兴、滑慧芳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两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两名上诉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诉讼程序合法,现两名上诉人当庭申请撤回上诉,建议法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张春兴、程晓红、滑慧芳、黄爱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春兴、滑慧芳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春兴、滑慧芳撤回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12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征宇审 判 员  姜琳炜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姝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