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316号申请人: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平,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伟,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伟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申请人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伟价值13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伟价值1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