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6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蔡华侨与张德祥、范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侨,张德祥,范方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6394号原告蔡华侨,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德祥,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陈林,河北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方忠,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华侨与被告张德祥、范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华侨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