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边静与被执行人汪小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静,汪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642号申请执行人:边静,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被执行人:汪小刚,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担保人:王浩洲,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静与被执行人汪小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边静与被执行人汪小刚、担保人王浩洲就本案义务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甘1124执642号申请执行人边静与被执行人汪小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军保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沈思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