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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远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远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89号罪犯王远麟,男,1954年6月2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23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远麟于2014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7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6年3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获得积分1538分,兑换表扬2次。间隔期自2016年7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获得积分1208分。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远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远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