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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刑初270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住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10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235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8日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喝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助力两轮摩托车从阳西县城第一中学正门口附近往阳西县城十五区卢记大饭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阳西县城十四区门前时,遇同向前方田某驾驶的粤Q×××××号小车掉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驾车时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88.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指认照片、被害人田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且驾车时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88.9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合理恰当,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岑 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利智审判员 岑 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