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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蔡良转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良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56号罪犯蔡良转,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69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共同退赔300000元。其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7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良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6年1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积分1960分;考核期自2015年9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450分。兑换表扬4次。该犯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良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蔡良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本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