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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与胡金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胡金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383号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金洲。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金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