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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7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陕西弘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望堆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弘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高望堆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649号原告陕西弘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法定代表人寇春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享维,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望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谢笠,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弘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望堆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弘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