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飞、杨九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飞,杨九全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特27号申请人:张飞,男,汉族,1984年3月7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杨九全,男,汉族,1944年4月6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飞与杨九全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7日经颍上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张飞一次性赔偿给伤者杨九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一切费用合计8700元。二、杨九全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三、上述赔偿款履行完毕后,双方永无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飞与杨九全于2017年10月27日经颍上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志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光辉书 记 员 陈 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